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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名博主@首席內幕管爆料,A站搶注嗶哩嗶哩商標用于制作飛機杯、夜壺、充氣娃娃、避孕套、坐便器、振動按摩器等,于是B站上訴但被法院駁回,而且承擔案件受理費一百元...
而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日前公布的案件信息顯示,運營嗶哩嗶哩彈幕網的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前述商標的裁定,并判定其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該案一審結束,法院駁回了幻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賽瑞思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家由AcFun視頻網的運營方廣州彈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于2015年04月14日申請了一個名為“嗶哩嗶哩”的商標,國際分類為第10類,專用權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據國家商標網站數據顯示,賽瑞思動申請的這一商標用途為:
按摩器械;振動按摩器;臥床病人用尿壺;大便座椅;奶瓶;吸奶器;嬰兒用安撫奶嘴;避孕套;非化學避孕用具;性愛娃娃
對于此事,原告上海幻電方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一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所運營的嗶哩嗶哩(bilibili)彈幕視頻網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嗶哩嗶哩(bilibili)已經成為具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及品牌。
二、“bilibili嗶哩嗶哩”為原告首先獨創并使用的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已經在先申請了“bilibili嗶哩嗶哩”商標,并在使用過程中與原告建立了唯一指向關系,原告享有在先注冊商標權。
三、訴爭商標系第三人惡意搶注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訴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四、訴爭商標侵犯了原告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以及對該名稱所享有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五、第三人惡意搶注原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對此,法院認為:
一、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注冊商標
本案中,原告在評審及訴訟中提出訴爭商標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冊商標權。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根據上述規定,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權,不僅要審查訴爭商標與在先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還需要審查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除非現實中存在相反的證據,否則應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準。本案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0類“按摩器械”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別核定使用的第9類“USB閃存盤”等商品、第41類“培訓”、第42類“技術研究”等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既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群組,又不存在交叉檢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盡管訴爭商標“嗶哩嗶哩”與引證商標一、二、三“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原告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款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法定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本案中,原告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知名服務名稱以及對該名稱所享有的商品化權益。根據原告在評審及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其經營的“嗶哩嗶哩”網站(www.bilibili.com)為我國大陸用戶社區一家綜合性彈幕視頻網站,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嗶哩嗶哩”和“bilibili”相關標識可以認定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響的商標和服務名稱。但該知名商標和服務名稱據以知名的互聯網相關服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在服務的內容、方式、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對其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本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告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以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上述條款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系針對訴爭商標的標識本身或者其構成要素而言,而非針對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本案訴爭商標為中文“嗶哩嗶哩”,其標識本身及文字含義均不具有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原告的相關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條系商標法體系中的原則性條款,對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與其有關的具體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法律條文中。因此,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并非當事人提起商標無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如果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該條款中的某項原則性內容,則應當以商標法中該原則性內容所對應的具體條款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原告所主張的商標法第九條的規定亦非當事人提起商標無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在被告及本院已對原告的相關主張作出評述的情況下,對于原告依據該條款提出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評述。
基于此,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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