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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訊11月20日,掌上春城記者從中國法院網獲悉,因認為其創作的歌曲《一封家書》未經許可被使用,李春波將云南俊發房地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侵權信息,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云南俊發公司向李春波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6700元。此案對音樂作品改編權的認定作出了分析,亦是涉單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判賠數額較高的案件。
網站截圖
原告李春波訴稱,云南俊發公司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創作的知名歌曲《一封家書》制作視頻,并將該視頻在該公司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用于宣傳促進其樓盤銷售,侵犯了李春波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攝制權;搜狐公司在其網站中擅自發布上述視頻,對云南俊發公司業務進行推廣,與云南俊發公司共同侵犯了李春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被告云南俊發公司辯稱,涉案視頻中的歌詞均是書信常用語,而非李春波創作的專有詞匯,涉案視頻與歌曲《一封家書》創作的時代、背景、傳達的情感等不同,曲譜也有所不同,故不構成侵權。
被告搜狐公司辯稱,涉案視頻是由用戶上傳,其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且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視頻中的歌曲是否構成對《一封家書》詞曲的改編,以及如果侵權成立,判賠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一,涉案視頻的歌曲是否構成對歌曲《一封家書》的改編。本案中,在歌詞部分,涉案視頻歌詞與《一封家書》歌詞均采用了家書的格式,將家書形式與歌詞結合起來用作音樂表達,開頭和結尾處部分歌詞相同,且表達了同樣的思鄉情感;同時,涉案視頻歌詞中又加入了體現獨創性表達的新的敘事內容,因此涉案視頻歌詞在原有歌曲獨創性表達基礎上,形成了新的表達,構成對原歌詞的改編。對于曲譜部分,涉案視頻曲譜與《一封家書》曲譜的起音、落音、骨干音以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風格、旋律走向亦相似,但部分旋律也存在明顯差異,并加入了說唱的形式,因此,涉案視頻曲譜使用了原歌曲曲譜的基本內容,并對原歌曲的旋律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沒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構成對《一封家書》曲譜的改編。同時,將《一封家書》與涉案視頻歌曲進行整體對比,兩者名稱相同,且開頭結尾歌詞相同,曲譜主旋律亦相似,使人聽到涉案視頻歌曲時便會聯想到歌曲《一封家書》。因此,涉案視頻詞曲構成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的改編。
第二,關于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到,歌曲《一封家書》發表于1994年,多來年久被傳唱,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云南俊發公司在其公眾號文案中借助歌曲《一封家書》的影響力進行宣傳,主觀惡意明顯;涉案視頻內容中對云南俊發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營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商業宣傳;涉案視頻點擊量高達九萬余次,影響范圍較大,依法酌情判定經濟損失賠償額為30萬元。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掌上春城記者:孫娜娜
責編:王建宇 一審:周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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