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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深圳海關官網2019年1月3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市新銳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PANERAI”商標手表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關知字[2018]8037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深圳市新銳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國濤
住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慧路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300MA5ETANA2K
2018年10月13日當事人向深圳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申報出口快件貨物鐵手表2個,報關單號:531420189418111154。經查,發現標有“PANERAI”商標的手表2個(以下稱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32元,涉嫌侵犯權利人沛納海股份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手表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PANERAI”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你司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出口貨物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8元。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機場海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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