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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昆明中院通報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云南白藥牙膏遭“克隆”“搭便車”企業(yè)被判停止侵權
中國產業(yè)研究院相關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牙膏市場規(guī)模不斷擴大。2019年數(shù)據(jù)顯示,云南白藥牙膏市場份額高達20.1%,榮居榜首。2020年,該市場規(guī)模或將超過300億。龐大的市場吸引了一大批新入局者,也吸引了部分企圖“搭便車”牟利的“李鬼”。4月23日,昆明中院通報的知識產權案例中,就有云南白藥牙膏外包裝遭到“云南三七牙膏”不正當競爭的案例,法院判決“搭便車”的云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特金參公司)敗訴,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云南白藥生產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相同或近似裝潢的牙膏。
云南白藥:“云南三七牙膏”嚴重侵犯了合法權益
2005年4月,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白藥)開始生產和銷售云南白藥牙膏,牙膏外包裝為藍色長方形盒體,正面中央橫排標注“云南白藥牙膏”字樣。經過10多年的經營與發(fā)展,云南白藥牙膏銷售范圍遍布全國,銷售額名列行業(yè)前茅,并獲得多種榮譽。云南白藥認為,在長期經營活動中,“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包裝盒獲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識別功能,成為云南白藥牙膏特有的包裝、裝潢。
2017年3月10日,諾特金參公司登記成立,該公司成立后,也開始生產“云南三七牙膏”。
云南白藥發(fā)現(xiàn),諾特金參公司生產、銷售的“云南三七牙膏”,該牙膏外包裝盒盒體上的包裝、裝潢的整體設計,在文字、圖案、色彩以及整體布局上與“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極為近似。
云南白藥認為,雙方屬于同業(yè)競爭者,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也屬于同類,諾特金參公司利用“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的高市場占有率和高知名度,在其生產、銷售的“云南三七牙膏”使用了與“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近似的包裝、裝潢,誤導消費者購買以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云南白藥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于是將諾特金參公司告上法庭。
諾特金參: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號 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庭審中,諾特金參公司稱:他們公司生產的“云南三七牙膏”包裝盒外包裝、裝潢與原告主張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包裝盒的外包裝、裝潢不構成相同及近似,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9月12日,被告主張其使用的牙膏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并經核準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顯示,“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意義上的知名商品。但原告請求保護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所使用的包裝為長方體形紙質牙膏盒,該包裝屬于牙膏行業(yè)通用的包裝,不能被獨占使用,也不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該包裝并非特有包裝。
而“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所使用的裝潢因在牙膏盒藍色底色、牙膏盒長方體線條銀白色封邊、牙膏文字商標的顏色、標識及文字的結構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組合具有獨特性,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功能性無關,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足以使公眾將“云南三七牙膏”裝潢與原告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商品聯(lián)系起來。
消費者:“兩款的外包裝太相似了”
云南白藥認為,諾特金參公司的“云南三七牙膏”足以造成消費者對該類商品的混淆和誤認。對此,記者進行了走訪。
24日下午,記者走進一家便利店,店老板王某說,他一直在賣云南白藥牙膏,前兩年也進過“云南三七牙膏”的貨,兩個牙膏的外包裝確實相似,還有消費者選牙膏時問:“云南白藥是不是生產三七牙膏了?”
一位正在便利店里選購牙膏的李女士介紹,她一直使用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有一天去購買牙膏時,因趕時間,看了眼外包裝就拿了一條。晚上刷牙時,才發(fā)現(xiàn)買錯了。李女士說:“兩款的外包裝太相似了。”
隨后,記者來到另一家便利店,店老板普某說,他之前也賣過“云南三七牙膏”,其外包裝跟云南白藥牙膏非常相似,消費者不仔細看容易搞錯。
審理 “模仿者”停止生產銷售相同或近似裝潢的牙膏
昆明中院認為,涉案公證證據(jù)保全的“云南三七牙膏”牙膏盒與原告生產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牙膏盒的裝潢進行對比,兩者在牙膏盒整體用色、牙膏盒長方體線條銀白色封邊、牙膏文字商標的顏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標識及文字的結構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且兩者均屬于牙膏商品,足以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盡管在“云南三七牙膏”上所使用的商標為“三七”,產品功效介紹為三七的效用等方面有所區(qū)別,但該區(qū)別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來源,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諾特金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云南白藥生產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相同或近似裝潢的牙膏;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5.4萬元。
此后,諾特金參公司提起上訴,但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云南白藥(留蘭香型)”牙膏系云南白藥牙膏的主要產品,在云南白藥已舉證證明“云南白藥牙膏”(含留蘭香型)宣傳力度大、市場占有率高、銷量巨大的情況下,已能夠證明涉案“云南白藥(留蘭香型)”牙膏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杜絕不法商家“搭便車”
審理本案的審判長陳銳說,本案涉及云南知名商品“云南白藥(留蘭香型)牙膏”盒體裝潢樣式的保護。經審查,法院依法認定“云南白藥(留蘭香型)牙膏”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其包裝樣式系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云南三七牙膏”盒體包裝的文字、圖案、色彩及整體布局上均與原告生產的“云南白藥(留蘭香型)牙膏”包裝盒上使用的特有裝潢極為近似,所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陳銳說,該案的審理為消費者厘清市場,對杜絕不法商家“搭便車”的品牌侵權行為、保護本土知名企業(yè)核心產品市場占有率及市場競爭力起到積極示范意義。
被“瞄上”的市場實力者
云南白藥于2005年開始生產和銷售云南白藥牙膏,作為純正的本土品牌,經過10多年的經營與發(fā)展,云南白藥牙膏銷售范圍遍布全國,銷售額名列行業(yè)前茅,并獲得多種榮譽。其中,2005年被評為中國牙膏市場質量放心消費者滿意第一品牌,2006年至2018年,云南白藥牙膏連續(xù)被評為“云南名牌”產品,使用于“牙膏”商品上的“云南白藥”商標,經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云南省著名商標”。“云南白藥牙膏”在全國范圍內贏得了廣泛的市場美譽度和滿意度,為社會大眾所知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自2012年至2015年銷量均位居國內同行業(yè)產銷量第二。
2012年,云南白藥牙膏銷售收入16.7億元;2013年,銷售收入19.9億元;2014年,銷售收入25.8億元;2015年,銷售收入31.4億元。銷售區(qū)域遍布全國。(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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