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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云南人對“蕎化香”白酒并不陌生,隨著其知名度提高,不法分子動起了歪心思。官渡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蕎化香”商標被侵權案件,一家副食品經營部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被生產商索賠,雖只獲利了80元,但索賠金額高達10萬元。
從推銷人員處購入15件假酒
云南蘭益釀造有限公司,有60余年釀造歷史,該釀造公司是“蘭益”商標的注冊人,瀘西縣蘭益釀造有限公司是“蕎化香”商標的注冊人。2004年至2015年期間,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多次認定“蘭益”及商標為云南省著名商標。2021年2月23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昆明市官渡區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蕎化香”白酒涉嫌侵犯注冊商標。經查,某副食品經營部在2020年12月26日從上門推銷人員處以460元/件的價格,購進型號5ML12杯12盒/件的“蕎化香”白酒15件,之后以480元/件的價格進行銷售,直至被市場監管部門查獲時共銷售4件,銷售金額1920元,獲利80元,剩余11件未售出。未售出的“蕎化香”白酒,經商標所有人委托的公司員工辨認為侵犯某釀造公司的注冊商標,隨即被區市場監管局扣押,《鑒定報告》認定所扣留的11件“蕎化香”白酒為商標侵權產品。2021年4月22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對昆明市官渡區某副食品經營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副食品經營部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商品,發現該商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據此處以1.6萬余元罰款。某釀造公司認為,某副食品經營部的售假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難以估計的經濟損失,極大損害公司商標商譽的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副食品經營部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售賣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支付賠償費用10萬元,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
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1萬元
庭審中,某副食品經營部表示,銷售時并不知曉所銷售商品為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品。“當時我以為上門推銷人員是廠家的業務人員,且推銷價和廠家批發價一樣,且未銷售的白酒已被全部沒收。”官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蘭益”“蕎化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某副食品經營部在其經營地內銷售標稱“蕎化香”的白酒,該商品上標注的“蘭益”和“蕎化香”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及圖形均與原告提交的商標注冊證上記載的相一致,并經鑒別確認為假冒商品。上述事實已經有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予以確認。故被告某副食品經營部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某副食品經營部賠償原告某釀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萬元,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經營者需守住合法經營底線
承辦法官表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使得商品的價格、質量和服務難以得到保障,不僅直接造成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損失,還會對商標權人的企業形象、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甚至阻礙企業的市場占有、創新研發、擴大規模等長期發展,破壞健康的市場秩序。承辦法官提醒商戶及消費者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經營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守住合法經營的底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常因為經營門檻低,法律意識淡薄,對進貨渠道把關不嚴,致使假貨橫飛。在此,法官勸告每個經營者要尊重他人的商標成果,從正規渠道進貨,以合理價格進貨。二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要增強鑒別能力,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商品。不盲目追求低廉的價格,選擇商品時仔細辨別商品外觀、包裝、商標等關鍵信息,注意學習、更新消費知識,培養健康合理的消費習慣,不助長假冒商標商品流通銷售的生存空間。三是掌握維權方法,積極治理侵權亂象。經營者和商戶發現侵權行為,要注意留存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向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配合調查偵查工作,運用法律武器治理侵權亂象。
都市時報文字: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董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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