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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百事可樂被判停刮“藍色風暴”
——“螞蟻撼大象”商標侵權之訴
↑圖為浙江高院開庭審理此案。資料圖片
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申請取得了“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麥芽啤酒、水(飲料)、可樂等。隨后,藍野酒業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藍色風暴”注冊商標,并準備在碳酸飲料和茶飲料上使用“藍色風暴”注冊商標。
2005年11月,在公證人員現場公證下,藍野酒業委托代理人在世紀聯華超市購買了600ml百事可樂2瓶、355ml罐裝百事可樂26罐。其中,600ml百事可樂瓶貼正面中央標有由紅白藍三色組成的圖形商標標識,在圖形商標的上方印有“百事可樂”文字商標標識,在“百事可樂”商標標識的兩側上方標有“藍色風暴”文字和紅白藍三色組成的圖形商標標識。接著,藍野酒業公司先后在杭州、天津、桂林、北京、長春等地購買了相同包裝的百事可樂。
2005年12月,藍野酒業以聯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聯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停止侵權,在媒體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賠償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9萬余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審以百事可樂公司、聯華華商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也不會造成公眾混淆為由,駁回藍野酒業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藍野酒業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高院經審理,除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外,還查明:百事可樂公司系百事集團公司在中國投資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005年5月,百事中國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藍色風暴”命名的夏季促銷及宣傳活動,不僅將“藍色風暴”標識使用在宣傳海報、貨架價簽、商品堆頭等宣傳品上,也將“藍色風暴”標識直接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可樂等產品的外包裝和瓶蓋上。
本案中,百事可樂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通過多種方式長時間地宣傳“藍色風暴”產品的促銷活動,導致“藍色風暴”標識已經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深刻印象。百事可樂在海報宣傳中突出顯示“藍色風暴”標識,在產品瓶蓋上僅注明“藍色風暴”標識等行為,造成以“藍色風暴”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顯,使“藍色風暴”標識事實上成為一種商標。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商標的行為已經使相關公眾對“藍色風暴”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導致藍野酒業寄予“藍色風暴”商標謀求市場聲譽、拓展企業發展空間、塑造良好企業品牌的價值將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損失是明顯的。
判決結果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撤銷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判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帶有“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為,并在媒體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停止銷售“藍色風暴”商標的侵權產品。
編后語
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重要無形資產,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成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藍野酒業作為一個中小企業,擁有“藍色風暴”注冊商標這一自主知識產權。面對巨型跨國企業百事可樂涉嫌商標侵權行為時,藍野酒業將其告上法庭并勝訴,是一起被媒體稱為“螞蟻撼大象”的商標侵權案件。這一案例堪稱我國中小企業一改被動挨打局面而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典范。
百事可樂對“藍色風暴”字樣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一、二審法院對此認識不同,并因此作出了不同的判決。雖然百事可樂公司并不將“藍色風暴”作為商標使用,但這種行為使消費者“足以造成誤認”,對藍野酒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損害,是一種典型的“反相混淆”侵權行為。
另外,2005年5月,百事可樂耗巨資在中國大陸強勢推出了同名的“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使用的卻是別人早在2003年就注冊在同類商品上的商標,忘記了事先進行必要的商標查詢,發生在本應該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世界跨國飲料巨頭身上,令人深思。(整理撰稿:余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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